乐山市的产假休息天数如下:
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增加产假15天。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因此,乐山市的产假休息天数最多可为:
98天(正常产假) + 60天(延长生育假) + 20天(男方护理假) = 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