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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5起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2:49:00    

陕西公布5起典型案例

4月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发布

5起类型化涉众纠纷案件

高效审理典型案例

↓↓↓



1


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份判决一次性化解146件纠纷

——原告赵某等146人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某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被告名义取得项目土地建设住宅楼,某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承担土地及建设相应费用;住宅楼建成后被告以成本价移交某单位,并为职工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自2017年5月起,职工购房者陆续入住,因被告与某单位就工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楼盘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11月,该单位职工赵某等146人分别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审理情况】

鉴于原告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为同一楼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主动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将146名业主作为共同原告统一进行立案登记,主动释明告知原告可推选和确定诉讼代表人等诉讼权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条件具备后及时协助原告赵某等146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由原告与被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负担。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份判决书、一次性解决了146名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的系列纠纷,人民法院通过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以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涉众纠纷中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续针对同一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购房者,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大幅降低了购房者的诉讼成本,确保同类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统一。主动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着力提升诉讼服务体验,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及时高效解纷的生动实践。



2


示范判决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

954件物业合同纠纷批量化解

——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杨某等954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某小区于2020年11月18日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后,前任物业拒不配合工作交接,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该物业服务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撤出小区。后该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业主杨某等954人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其撤场之前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垃圾费及电梯年检维护费等费用。杨某等954人认为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应于2020年11月18日终止,终止之后其拒不撤出小区,故此期间的物业费不应该交纳。


【审理情况】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954件,且均系相同或类似诉争事实。为促进纠纷高效化解,人民法院选取其中不同事实类型案件60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示范判决,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11月19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不予支持,仅支持实际产生的公摊水电费、垃圾费及电梯年检维护费。2024年9月,示范判决经上诉获得维持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300件。其余案件陆续委托调解,截止目前,已有51件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司法引领作用,用示范判决确定基本规则,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从而实现批量案件的高效审理,促进同类纠纷的源头多元化解。



3


充分发挥委托调解效能

源头化解类型化涉众纠纷

——田某等378户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列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某小区完成竣工验收,田某等34户购房者于2021年2月20日实际接收房屋。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遂田某等34户购房者将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逾期交房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因疫情影响无力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赔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发现,该小区378套房屋均存在逾期交房情形,且第二批34户购房者已准备提起诉讼,其余310户购房者就是否提起诉讼持观望态度。


【审理情况】

鉴于该类案件诉争焦点仅为是否能够适当调减逾期交房违约赔偿金,法院及时对34件首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示范判决,并积极引导双方就违约金冲抵物业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结。在示范判决引导下,法院以委托调解形式,对第二批34户购房者同类纠纷成功达成诉前调解。经对示范判决及后续调解进行宣传,截止2024年底,小区近200户业主已通过委托调解与开发商以违约金冲抵物业费的方式达成调解,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类型化纠纷,往往事实及法律争议相对较小,但涉及人数众多,容易演发为涉众涉稳案件。人民法院就先期小批量案件及时审理作出示范判决,引导潜在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形式,源头化解后续大规模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从根本上化解涉众涉稳风险,实现“处理一案、化解一批”的良好效果。



4


当场审查立案、当天裁定确认

司法确认助推行业调解提质增效

——某银行与陈某等18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2年期间,某银行分别与陈某等18人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按照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向陈某等18人发放贷款,后各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24年7月,某银行将陈某等18人诉至法院,要求各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审理情况】

法院针对小额金融借贷纠纷,分类整理发布示范性判决,引导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适用示范性判决确定的规则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该批18件金融借贷纠纷通过委托调解,达成《金融借款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法院建立司法确认案件高效办理“绿色通道”,收到申请后当场审查立案,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核实,当场作出民事裁定,确认18份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共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促进金融纠纷诉前化解,先就常见纠纷类型整理发布示范性判决,确定示范引导性调解规则,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多措并举支持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力量在纠纷多元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凝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多方力量,健全完善司法确认工作流程,有利于打通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瓶颈,鼓励类型化诉讼各方选择调解途径化解矛盾,促进纠纷解决提质增效。



5


要素审理+简式文书

32件案件受理次日当庭宣判

——原告崔某等32户果农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张某(水果商)在某村收购猕猴桃。原告崔某等32户果农向被告交付猕猴桃后,被告按收购价格分别向32名果农出具欠条共计金额19万余元,承诺猕猴桃销售回款再向32名果农付款。后被告因市场变化逾期未付款,崔某等32户果农遂于2023年5月将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32户果农诉状后,立案庭初步审查,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立案当日分案至速裁团队承办。速裁团队于立案次日适用简易程序,集约化“要素式”组织庭审,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当庭制作“表格式”简式裁判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32件系列案件两日内审结,原、被告均未上诉,一个月内被告主动向果农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亦已于年内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通过精准识别、繁简分流,让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适用“要素式”审理+简式裁判文书,快立、快审、快结,让猕猴桃种植户与采购商因市场变化而生的矛盾纠纷尽快化解弥合,引导构建诚信、包容的市场秩序,助力乡村振兴。





来源:陕西高院、西安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