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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政程序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19:01    

特殊行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报,主管机关的审查可以因案件不同而产生变异。

审查机关可以视申报内容进行积极介入,改从事一般传统型的审查程序。

主管机关也可以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进行审查,一定期间经过后,法律即视该申报行政机关已拟制许可或被视为不须申请许可案件而宣告终结。

豁免程序

对于小型或影响轻微的部分申请案件,申报后原则上豁免进行后续的审查义务。

法律明定豁免许可的特定种类,并课予当事人有向主管机关申报的义务。

申报完后,申请人即可进行原申报内容之行为,而不用等待许可后进行。

特许程序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

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认可程序

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

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核准程序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

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例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登记程序

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

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招标、拍卖程序

适用于需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资源分配或选择的情况。

例如,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考试、考核程序

适用于需要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知识、技能或资格的情况。

例如,公务员招录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

检验、检测、检疫程序

适用于需要对产品、物品进行技术性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检验、医疗器械检测等。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程序

适用于资源有限,需要按比例或条件分配的情况。

例如,车辆牌照发放、排污许可证发放等。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

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措施。

这些措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

这些特殊行政程序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需求而设定,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